美国对中国铝型材
发布反倾销税复审终裁
图源: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于《联邦公报》发布中国铝型材(Aluminum Extrusions)(A-570-967)2024-2025年度反倾销税行政复审终裁,裁定18家涉案企业因不具备适用单独税率资格,统一归入“中国全域税率实体”(China-wide entity),适用86.01%的反倾销税率,该税率自8月17日公告发布当日起生效。
18家涉案企业
图源:FR Doc.2026-16753
中国铝型材反倾销2024-2025复审终裁
1. Anji Chang Hong Chain Manufacturing Co., Ltd.
2. Assa Abloy (Zhongshan) Security Technology
3. Assa Abloy Entrance Systems Suzhou
4. Assa Abloy Global Solutions (Shanghai)
5. Citic Dicastal Co., Ltd.
6. Damco China Limited Ningbo Branch
7. Ewellix Motion Technologies (Pinghu)
8. Green & Light Automotive Components
9. Hebei Jinshi Industrial Metal Co., Ltd.
10. Ningbo Yesheng Precision Technical
11. Pxi Auto Components (Suzhou) Co., Ltd.
12. SAIC Volkswagen Automotive Co., Ltd
13. Shanghai Zesheng Automotive Technology Co., Ltd.
14. Synergy Architectural Hardware Limited
15. Techno Precision (Shen Zhen) Co., Ltd.
16. Xiamen Xianghao Trading Co., Ltd.
17. Zhongnan Aluminum Wheel
18. ZZF Fence Technology Co., Ltd.
关键规则
1.已经审查、获单独税率且未列入附录的中国/非中国出口商,维持各自已有税率不变。
2. 未被认定有权获得单独税率的中国出口商(含本次复审的18家),按中国全域实体税率86.01%。
3. 未获得单独税率的非中国出口商,按其供货的中国出口商适用税率。
商务部将在终裁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5天后,指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对所列企业、复审期内出口的所有涉案商品,按86.01%从价征收反倾销税。
中国铝型材(涉案商品范围)
根据《联邦公报》第76卷(2011年5月26日)《裁定书》,该税令适用的中国铝型材产品,完整描述如下:
本命令所涉商品为铝挤压材,即以挤压工艺生产、呈各种形状与形态的制品,其由铝合金制成,金属成分对应于美国铝业协会(The Aluminum Association)公布的、以数字1、3、6开头的合金系列牌号(包括专有等效牌号或其他认证机构的等效牌号)。
1系:以美国铝业协会1开头牌号的铝合金制成的涉案商品,铝含量按重量计不低于99%;
3系:以3开头牌号的铝合金制成的涉案商品,以锰为主要合金元素,锰含量按总材料重量计不超过3.0%;
6系:以6开头牌号的铝合金制成的涉案商品,以镁和硅为主要合金元素,其中镁含量按总材料重量计不低于0.1%且不超过2.0%,硅含量按总材料重量计不低于0.1%且不超过3.0%。
涉案铝挤压材以四位数字合金系列牌号标识,不含小数点及前导字母。在约160种可能用于表征涉案商品的注册合金中,示例性牌号包括:1350、3003 和6060。
1. 形状与形态
铝挤压材以多种形状和形态生产并进口,包括但不限于:空心型材、实心型材、管材(pipe)、管(tube)、棒材(bar)和杆材(rod)。挤压后经过拉制的铝挤压材(“拉制铝材”)亦纳入本范围。
2. 表面处理(涂层与表面处理工艺)
涉案铝挤压材可带有多种表面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原轧表面(mill finish,即未经任何涂层或进一步处理)、拉丝、磨光、抛光、阳极氧化(含光亮浸渍阳极氧化)、液态涂装或粉末涂装。
3. 机加工(组装前加工)
铝挤压材亦可经加工处理,即准备用于组装的工序,包括但不限于:定尺切割、机加工、钻孔、冲孔、开槽、折弯、拉伸、滚花、型锻、斜切、倒角、攻丝和旋压。涉案商品包括经表面处理(涂层、涂装等)、经机加工,或前述任一组合处理的铝挤压材。
4. 作为零件或按最终用途认定
进口时,涉案铝挤压材可作为进口后组装的最终成品之零件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窗框、门框、太阳能电池板、幕墙或家具。凡符合铝挤压材定义之此类零件均纳入本范围。
本范围包括通过连接(如焊接或紧固件)形成子组件的铝挤压材部件,即部分组装商品,但以作为下文定义的“成品套件”一部分进口者除外。
本范围不包括子组件或涉案套件中的非铝挤压材部件。
涉案挤压件亦可按其最终用途认定,例如围栏柱、电气导管、门槛、地毯饰条或散热器(不符合下文“成品散热器”排除规定者除外)。凡符合本范围定义之此类商品,无论进口时是否已可供使用,均属涉案商品。
1. 特定合金系列(含量超标)
下列铝挤压材除外:
2系:以2开头牌号铝合金制成、且铜含量按重量计超过1.5%的产品;
5系:以5开头牌号铝合金制成、且镁含量按重量计超过1.0%的产品;
7系:以7开头牌号铝合金制成、且锌含量按重量计超过2.0%的产品。
2. 已完全组装的成品
本范围亦排除含铝挤压材作为部件、且在入境时已完全且永久组装完成的成品,例如:带玻璃的成品窗、带玻璃或乙烯基的门、带玻璃面板及背板材料的画框,以及太阳能电池板。
3. “成品套件”(finished goods kit)
本范围还排除以“成品套件”形式未组装进口、且含铝挤压材的制成品。
“成品套件”指进口时包含完整组装最终成品所需全部部件、无需进一步精整或加工(如切割或冲孔)、并可原样组装为成品的包装式部件组合。
仅因在包装中随铝挤压材产品附带螺丝、螺栓等紧固件,进口产品不会被认定为“成品套件”,因而亦不会被排除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外(即仍属涉案商品)。
4. 非挤压工艺产品
本范围排除以非挤压工艺(如铸造法)生产的铝合金薄板或厚板。铸造铝制品以四位数字标识,第三与第四位数字之间带小数点,四位数字前亦可加字母。美国铝业协会代表性铸造铝合金牌号包括:208.0、295.0、308.0、355.0、C355.0、356.0、A356.0、A357.0、360.0、366.0、380.0、A380.0、413.0、443.0、514.0、518.1、712.0。
本范围亦排除任何形态的纯铝(纯未加工铝)。
5. 可折叠管状容器
本范围亦排除由对应于美国铝业协会1080A合金牌号的金属成分构成的可折叠管状容器,且该容器(不含喷嘴)须同时满足下列尺寸特征:
长度为37毫米或62毫米;
外径为11.0毫米或12.7毫米;
壁厚不超过0.13毫米。
6. 成品散热器
本命令范围亦不包括成品散热器。成品散热器指由铝挤压材制成的加工散热器,其设计与生产均围绕满足特定明确规定的热性能要求,且已(虽未必逐件)完成测试以符合该等要求。
涉案商品进口归入《美国协调关税表》下列税目:
7604.21.0000、7604.29.1000、7604.29.3010、7604.29.3050、7604.29.5030、7604.29.5060、7608.20.0030、7608.20.0090。
作为其他铝制品零件进口的涉案商品,亦可归入第76章下列子目:7610.10、7610.90、7615.19、7615.20、7616.99等。
此外,翅片式蒸发器盘管可归入税号8418.99.80.50与8418.99.80.60。
提供上述编码仅为方便海关清关使用,本案调查的产品范围,以书面文字描述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本内容仅基于美国公开联邦公报文件整理,不构成法律及报关操作建议,实际产品归类与涉税判定请以美国海关及商务部官方裁定为准。
来源: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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